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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
 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6日 保监发[2003]7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了正确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以下简称《精算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规定》实施前签发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下统称为新型产品)保单,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二、《精算规定》关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03年及以后会计年度的责任准备金评估。
  三、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寿险公司报批的新的新型产品,应当符合《精算规定》。
  各寿险公司正在销售的新型产品,不符合《精算规定》的,自2003年10月1日起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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