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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三)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份,各保监办和各保险公司分别对今年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整顿办。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保监会系统和保险公司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二)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办在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既要按照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各保监办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实施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时,要按规定报保监会批准。
  (三)要抓准重点,查深查透。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把握热点和重点,找准突破口,集中整治。每项检查工作都要善始善终。
  (四)要统筹安排,相互配合。为加强保监会系统内工作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反复和重复检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检查工作以及各地方的相关工作,在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上可以统一或交叉进行。有关部门与各保监办要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五)要结合整顿工作,促进各保险公司建章立制。边整顿边建立完善制度,包括规范和完善保险机构的单证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防止将整顿工作变成一阵风式的检查。
  (六)要以整顿工作为契机,着手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保险信用体系,作为整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在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保险信用评级、保险失信惩戒等方面的制度。
  (七)要加大信息交流,相互学习。为加大各项整顿工作之间和各保监办之间的信息交流,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整顿办将继续印发《中国保监会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简报》,作为各单位交流的载体,希望各单位及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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