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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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