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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六)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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