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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3.除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转制前退休人员外,转制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和其他退休人员应按照国办发[1999]1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三、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住房补贴政策问题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4月1日起,调整租金标准,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在京单位开始发放提租补贴,中央财政相应安排了经费。由于全国各地住房制度改革进展不平衡,国家对京外事业单位统一的住房补贴政策尚未出台,因此,有关京外转制科研机构住房补贴,将在研究中央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问题时一并考虑。
  四、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土地出让金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转制科研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加大支持的问题
  为保持和发挥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创新能力,国家已明确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中央财政还专门设立了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大部分为转制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开发研究工作。此外,转制科研机构如果能够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也可获得国家在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方面的经费支持。国家将继续通过以上渠道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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