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于10月31日前,将拟定的本项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发。
  七、各单位如需下载有关文件内容,请登录中国体育信息网,网址:www.sport.gov.cn 。
  附件:1.《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 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略)
     3. 全国运动员交流协议书(略)

附件1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