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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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