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教基[2002]26号 2002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各地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是,现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反映在强调甄别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师、学校评价制度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
1.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2. 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育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称为促进教学发展于提高的过程。
3. 对学生、教师与学校的评价的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在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等管理环节中落实素质教育思想,形成生动、活泼、开放的教育氛围。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