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失效]

  第四条 监察员执法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接受监察。

第二章 监察员和监察员证

  第五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航空安全类;
  (二)飞行标准类;
  (三)航空器适航类;
  (四)机场类;
  (五)安全保卫类;
  (六)空中交通管理类;
  (七)航空市场类;
  (八)综合执法类;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监察员确定监察类别后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类别)监察员”。
  监察员的基本职责在本规定附件四《监察员证副页正面》中规定。
  第六条 民航总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各该地区或者各该省、区、市。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监察范围为全国的除外。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书面授权本类别负责地区监察职责的监察员在指定时间指定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但是指定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七条 监察员的监察类别、基本职责和监察范围在监察员证上载明。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或者民航总局认为应当收回监察员证的其他情形外,监察员证长期有效。
  监察员证由证件夹和证件组成。
  证件夹封面格式见本规定附件一[略];证件分为正页和副页,其格式分别见本规定附件二至附件五[略]。
  监察员证正页盖具民航总局印章,副页盖具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印章。正页和副页同时使用并分别盖具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察员证统一编号。编号以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在本规定附件六《监察类别英文代码》[略]中规定。四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在本规定附件七《监察员证编号方法》[略]中规定。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申请担任监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