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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失效]

  (一)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外部管理职责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从事检查、监督、认可工作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承担外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民航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监察员资格。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由本单位组织业务考核。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由考核和考试部门存档。考核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核或者考试部门颁发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一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除特殊情形外,监察员证应当在办证材料报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本规定附件八《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申请表》[略](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条批准申请办理监察员证;
  (二)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申请表及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三)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的或者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四)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发放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条批准办理监察员证;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申请人名单及监察范围报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取得业务考核合格和监察范围批准证明;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与业务考核合格和监察范围批准证明报本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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