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六)向所属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做出当场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条 监察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罚款及其他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者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资料,要妥善保存。
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监察员不得随意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第三十七条 除另有授权外,监察员应当在监察员证载明的监察类别、基本职责和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员发现监察事项或者行政处罚事项超出本人监察类别、基本职责和监察范围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