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依据《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
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 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 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
(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
(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
(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
(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 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