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进网检测
第八条 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 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第十条 各相关检测机构对电信新设备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 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同时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告电信管理局。
第十一条 某一电信新设备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颁布后,原“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应作修订或废止, 改为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文件;同时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已颁布的标准文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经进网检测合格的电信新设备若为重要设备还需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章 进网试验
第十三条 实行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试用批文有效期终端设备一般为半年,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必须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试用批文所批准的试用规模和试用范围进行进网试验,并积极跟踪产品标准及试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试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以及违反产品一致性原则的,或擅自超出所批准的试用范围的,信息产业部将注销该进网试用批文。
第六章 进网试用批文的换发
第十七条 试用期内,若该产品的相关标准已颁布,则生产企业需向电信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同时提交加盖省级以上电信运营公司公章的进网试验报告。电信管理局通知检测机构按新颁布的标准进行比对,对需要重新测试的部分进行测试,检测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