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
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和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并确定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现经文化部受理批准筹建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已达10家(见附件),因此决定暂停受理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申请业务。我部将按照限期筹建、有进有出的原则,对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筹建工作进行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受理审批工作。
特此通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附: 获准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筹建业务的10家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