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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艺术司关于2003-2004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艺术司关于2003-2004年度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总政宣传部、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央有关部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是文化部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实施以来,对促进全国艺术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2-2003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从各地申报的166台剧目中确定了30台初选剧目,近期正在进行10台精品剧目的推荐、选拔工作,并将于2004年元旦前后在北京举行展演活动。为做好2003-2004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工作,按照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规划和工作进程,现决定2003-2004年度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推荐、评审工作于11月底在北京举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03年11月1日-11月20日。
  二、申报作品要求:
  1、90年代以来创作或加工修改的优秀剧目。
  2、参加本次申报的作品,演出场次需达到文华奖评奖的场次标准(即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舞剧30场,其他作品50场)的一半以上。入选精品工程剧目的10台作品,演出场次需达到文华奖评奖的场次标准。
  三、申报程序及数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主管的艺术表演团体的作品,由上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每个主管部门申报数量不超过3台;
  2、部队、武警系统艺术表演团体的作品由总政宣传部申报,数量不超过3台;
  3、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作品,由院团直接申报,每院(团)可申报1台;
  4、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的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文化部申报,每院(团)可申报1台;
  5、所有申报剧目均需排出先后顺序。
  6、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未入选精品工程剧目的2002-2003年度精品工程初选剧目可不再申报,直接参与竞争2003-2004年度精品剧目。
  四、申报材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总政宣传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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