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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审核盖章的《申请表》送至部社保中心。
  (四)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参保证明》,未签发《参保证明》的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韩方在华人员免缴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在华韩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议》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协议》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互换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行政协定
     3.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参保证明》申请表(略)

                          2003年6月4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


         《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互换照会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特命全权大使
  金夏中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忆及两国政府代表近来就大韩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一事进行的会谈。
  作为上述会谈的成果,我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建议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如下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避免双重征收养老保险费,应免除下述第二条所指一国国民根据另一国立法所应承担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条件是前一国的立法适用其本国国民。
  第二条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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