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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

  一、本协议自收到后一个国家通知已完成生效所需的所有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在两国政府间的社会保险协定生效之前,本协议应持续有效,除非任何一国政府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二、解释或实施本协议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以上条款,我谨建议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共同构成两国政府间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本协议将自阁下复照之日起暂时适用。我的韩文和英文照会与阁下的中文和英文复照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本协议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的照会以及本复照共同构成两国政府间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并自本照会发生之日起暂时适用。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唐家璇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

           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行政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以互换照会的形式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中的术语与“协议”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参保证明
  对于“协议”第6条第1款中提及的由相关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中国和韩国分别采用本协定附件(1)和(2)的格式。
  第三条 联络表格
  根据“协议”第6条第4款的规定,两国政府的相关机构间进行的必要沟通时,中国和韩国分别使用附件(3)和(4)的格式。
  第四条 提交参保证明
  根据“协议”第6条,雇主或自雇人员应将一国相关机构已出具的参保证明提交另一国的相关机构。
  第五条 行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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