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推进《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LP检查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监督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执行GLP,而对其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的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检查工作,并负责国际间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和互认工作。
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检查申请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拟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参照GLP检查标准(附件1)进行自我检查后,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和专业特长,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GLP检查。
第六条 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填写《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软盘,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药物研究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二)实施“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