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概要
1.机构发展概况(历史沿革情况,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时间与经验,按GLP开展工作的时间和经验等);
2.机构组织框架图;
3.实验设施平面图(包括机构的整体平面图和外观照片,GLP与非GLP区域平面图,实验室、动物饲养室及管理区域平面图);
(四)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机构管理部门的设置情况,供试品保管、动物饲养与管理、病理检查及质量保证等部门职能概要,管理制度目录,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说明机构的隶属关系);
(五)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的履历、培训经历及工作业绩等;
(六)机构人员的学历、专业构成情况与培训情况,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情况;
(七)动物饲养区域及动物试验区域情况
1.动物收容能力(大动物、小动物,屏障区与非屏障区);
2.动物饲养区人流、动物流、物品流、污物流、空气流等流向;
3.环境条件(温湿度、照度、噪音、洁净度、换气次数、压差等);
4.饲料、饮水、垫料等动物用品来源与检测频次;
5.微生物监测状况;
6.功能实验室、化学及生物污染特殊区域的环境控制状况;
7.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使用状况;
(八)机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购置日期、生产厂家、型号);
(九)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十)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实施情况
1.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实施程序(安全性试验流程图);
2.近三年来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工作情况(GLP、非GLP试验);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检查申请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GLP检查申请的审核,一般仅限于对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的审查。有下列情况时,应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一)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二)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药物研究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GLP检查申请及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GLP检查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