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 署电发[2003]24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加强“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管理,统一操作平台,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方便企业、银行、外汇部门办理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3年10月8日起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并对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为保证迁移工作顺利进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了关于迁移工作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告2003年第4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迁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外汇等多个部门,各直属海关、各地外汇管理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成立由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任组长、当地外汇局领导任副组长,直属海关、外汇局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参加的系统迁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迁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当地电子口岸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二、认真做好迁移各项准备工作。
(一)系统迁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尚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银行、企业数量的多少,研究制订本地区银行、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10月8日前完成本地区银行、企业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制发工作。
1.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入网IC卡制发工作的进行,并为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2.为加快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和电子口岸IC卡制发,减轻企业负担,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各直属海关原则上不再核发“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IC卡和读卡器,对申领或更换旧系统IC卡的企业,通知其直接申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但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未迁入中国电子口岸运行前企业确需申领旧系统IC卡开展相关业务的,可为其制发旧系统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