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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4)收集证据
  2002年3月28日,原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2年5月10日。截止该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5)进一步收集证据
  原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2002年3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依法考虑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提交了有关材料。原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材料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6月,本案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2年11月4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赴欧盟对两家应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就上述披露的信息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各被核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追溯征税
  2002年10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追溯征税的申请,要求对临时措施前90天的进口实行追溯征税,应诉公司随后就此提交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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