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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实地核查。对于公司所报的制造成本(依据生产数量计算)及其它成本费用,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决定采纳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费用和利润水平问题,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公司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利润水平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公司关于应使用邻苯二酚及其联产品共同的费用和利润来进行结构正常价值计算的主张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的研发费用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所报告的理由是研发费用只摊销至二酚衍生产品。调查机关认为,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整体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成功之前,其费用必须由公司整体承担,也即由各成熟产品的收入支持,每个成熟产品都应支持新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只有确实应归属于其他产品即已资本化的研发成本才能不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经核查,根据意大利的会计准则,该公司的研发费用均未资本化,从公司研发部门的设置和费用性质来看,这些费用确实属于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按照鲍利葛公司报告的营业额的分摊比例将公司研发费用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其所报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其报告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决定对出口交易全部予以采用。该公司自行负责全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邻苯二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的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情况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在初裁前,由于公司未提供关于运费分摊计算的说明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使用了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计算。在初裁后和实地核查中,公司解释由于公司人员经验欠缺原报告的运费数据确实有误,并重新提交了有关表格和发票等原始单据提请调查机关予以核实。考虑到该公司存在的具体困难,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对上述数据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经核查,公司重新提交的数据与原始单据一致,真实可信,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时接受了其重新提交的数据,对内陆运费和保险费重新进行了计算。
  对该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的其它调整项目:信用费用、佣金,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报告的出口销售运费存在一定的误报,公司根据核查的结果重新报送了运费数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根据核查后重新报告的数据对该项目进行了计算。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保险、信用费用等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反倾销条例》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信用费用、回扣、佣金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Rhodia Organique SAS)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27%
  (Borregaard Italia SpA)
  3、其他欧盟公司:79%
  (All Others)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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