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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科学规范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八)继续对出入境人员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知识的宣传。对出入境人员发放《出入境健康建议》(见附件7),利用候(机、船、车)厅内的电子屏幕、广告牌、广播、张贴画等形式,以及在飞机、火车、客船等交通工具上对出入境旅客进行防治非典知识和我国口岸实行的有关非典卫生检疫措施的宣
传。
  (九)各局要关心口岸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要确保一线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提供,满足一线工作人员的需要。要做好一线人员的替换工作,想方设法让一线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地进行轮休。
  三、完善和规范为出国人员提供健康体检并出具SARS健康证明的工作
  对往访国家要求我出国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要持有无SARS症状的健康证明的,各局保健中心要按照总局和外交部联合文件(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体检工作和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有损健康的X线透视。
  四、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卫生检疫责任追究制度
  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责任性漏查、漏报非典可疑病人信息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总局最近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方案,尽可能减少对旅客通关速度的影响。做好口岸各项卫生检疫工作。同时要继续做好自查工作,重点检查口岸防治非典工作的“五个不漏”和“五个到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略)
     2.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略)
     3.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略)
     4.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者个案调查表(略)
     5.国际货船预防SARS和病例管理规程
     6.国际航空旅行与SARS传播管理指南
     7.出入境健康建议(略)

                            2003年6月26日

附件5:     国际货船预防SARS和病例管理规程

SARS的一般信息与症状



  现在,SARS是全球范围的健康威胁。鉴于此,所有国际旅行者(包括货船的船员和旅客)都应该知道SARS主要症状和体征:高热(>38℃),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呼吸道症状(包括咳嗽、呼吸短促、呼吸困难)以及与已经诊断为SARS者有过密切接触;和/或有近期去过有SARS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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