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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的要求;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旧机电产品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得进口证明文件后,备案机构予以备案;旧机电产品不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直接予以备案。
  备案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对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
  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预检验证明书》)。

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第十五条 对国家质检总局签发《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时须将装运前预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初步检验方案、《备案书》(复印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十七条 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事先收集和掌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检验技术规范等资料,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订检验方案,并根据检验方案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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