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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二)专项偿债帐户出现异常;
  (三)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八)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九)担保人、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定向发行的债券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场所进行转让的,其持续信息披露还应遵从中国证监会及转让场所的规定。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置备于转让场所。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转让场所的要求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或转让场所可暂停或终止该债券在转让市场的转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表一 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表
  附表二 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表

附表一          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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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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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人证券帐户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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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人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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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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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名称(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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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数量(面值)     │(大写)   亿   千   佰   拾   万元    ┃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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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大写):   亿   千   佰   拾   万元    ┃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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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人声明        │本认购人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
┃             │力,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获得与本次认┃
┃             │购债券有关的资料和风险提示,自愿认购债券并承担投资风 ┃
┃             │险;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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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发行人对认购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备┃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供了有关的资 ┃
┃             │料,并提示了认购债券的风险。             ┃
┠─────────────┼───────────────────────────┨
┃主承销商声明       │本主承销商对认购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
┃             │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供了有关的资┃
┃             │料,并提示了认购债券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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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人盖章    │发行人盖章        │主承销商盖章           ┃
┃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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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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