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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 2003年8月29日)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
  第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第四条 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 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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