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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第九条 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和受评债券的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资信评级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声明部分全面登载资信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与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资信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及结论的客观、准确、公正、及时。
  (三)评级结论是资信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发行人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任何影响改变评级意见。
  (四)已对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
  (五)资信评级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评级工作的监管。
  第十一条 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结论及评级结论分析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评级结论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受评债券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等,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发行人、受评债券的风险程度。
  发行人为受评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第十三条 评级结论分析部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发行人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
  (二)对受评债券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受评债券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偿债保障措施。
  (三)对证券行业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状况、发展趋势、行业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四)分析发行人风险因素。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风险因素,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列分析顺序。对风险应当尽可能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五)描述和分析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违约事实。
  (六)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发行人的债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判断其财务风险。
  (七)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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