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的通知
(质检办锅[2003]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改革进程,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调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培训考核和检验收费等方面。同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普查表》(见附件),填写内容以2002年数据为准。
二、请就以下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哪些工作需要改进和规范?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改革的方向以及如何进行改革?
三、请于9月30日前将普查表及有关建议报总局锅炉局。
联系人:黄强华
电 话:82262250
附件:1.普查表填表说明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普查表》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普查表填表说明
一、收费依据
每项行政收费依据均应注明国家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批准文号(可另附页填报)。
二、收费标准
按每个单位、每份图纸、每个考核项目分别填写。设计文件鉴定应按“批准图纸数/单位数”形式分别填写。
三、收费性质
分别填写数码①、②、③、④、⑤。每个数码含义为:①表示“行政收费”;②表示“协议收费”;③表示“鉴定评审费”;④表示“咨询费”;⑤表示“其他收费”。可按实际收费项目数填写。
四、审查单位
“监察机构审查”是指由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直接组织的审查。“委托审查”是指受监察机构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的审查。受委托单位类别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标准化委员会等机构或组织。
五、发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