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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的通知
 (质检办锅[2003]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改革进程,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调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培训考核和检验收费等方面。同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普查表》(见附件),填写内容以2002年数据为准。
  二、请就以下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哪些工作需要改进和规范?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改革的方向以及如何进行改革?
  三、请于9月30日前将普查表及有关建议报总局锅炉局。
  联系人:黄强华
  电 话:82262250
  附件:1.普查表填表说明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普查表》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普查表填表说明

  一、收费依据
  每项行政收费依据均应注明国家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批准文号(可另附页填报)。
  二、收费标准
  按每个单位、每份图纸、每个考核项目分别填写。设计文件鉴定应按“批准图纸数/单位数”形式分别填写。
  三、收费性质
  分别填写数码①、②、③、④、⑤。每个数码含义为:①表示“行政收费”;②表示“协议收费”;③表示“鉴定评审费”;④表示“咨询费”;⑤表示“其他收费”。可按实际收费项目数填写。
  四、审查单位
  “监察机构审查”是指由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直接组织的审查。“委托审查”是指受监察机构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的审查。受委托单位类别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标准化委员会等机构或组织。
  五、发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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