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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抽查时,应当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并结合现行规范、规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检查。
  第四条 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建筑工程未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不得开始施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标准;
  (二)场地勘察和地基基础的抗震质量;
  (三)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要求;
  (四)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五)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
  (六)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
  (七)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
  (八)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
  (九)超规范规程适用范围的设计是否经过专项审查;
  (十)抗震建筑对材料和施工的特别要求。
  第六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得降低,检查重点如下:
  (一)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颁发的文件和图件执行;
  (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包括抗震等级和构造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场地的抗震勘察应能准确提供场地条件,提出供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参数,检查重点如下:
  (一)勘察工作质量
  1.钻孔、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位置和深度;
  2.波速测试方法;
  3.液化土层中标贯试验的数量;
  4.不利地段的勘察。
  (二)勘察报告质量
  1.场地类别划分的准确性;
  2.液化评价的准确性;
  3.边坡地震稳定性评价的合理性;
  4.供时程分析用的土层动力参数的可靠性;
  5.对液化地基和不利地段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
  第八条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和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满足要求,检查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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