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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关键墙段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三)构造柱、圈梁设置的数量、位置和构造做法;
  (四)预制板的支承长度、楼板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第十三条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底部框架的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上下楼层的侧向刚度比和墙体布置应符合规定;
  (三)底部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四)托墙梁和过渡层的构造做法。
  第十四条 钢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12层为界区分计算和构造要求;
  (二)钢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
  (三)关键部位构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
  (四)梁柱节点的构造做法和柱脚构造。
  第十五条 非结构的抗震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非结构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应在计算分析中予以考虑;
  (二)填充墙、女儿墙、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措施;
  (三)设备管道在墙体和楼盖的洞口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第十六条 超限设计的建筑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检查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超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材料应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检查重点如下:
  (一)原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及保管情况;
  (二)各种材料的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抗震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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