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7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5.0.8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5.0.9 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6.0.1 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0.2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6.0.3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6.0.4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0.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7.0.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