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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
 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97号 2003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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