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
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粮政[200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中央储备粮的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增强国家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促进
《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国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以来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正式提出了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三个严格、两个确保”,即切实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保持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理顺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关系,保护国家、地方和经营者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
《条例》也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
《条例》,为坚持依法行政和推动地方储备粮立法奠定基础。
二、做好
《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