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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为配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当前要认真抓好宣传和普及活动,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作为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条例>宣传提纲》(见附件)的要求,抓好学习、培训活动。要因地制宜,创新学习和宣传方式,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理解和掌握《条例》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责任。同时,还要做好《条例》在粮食系统外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对依法管理中央储备粮的认同感和责任心。
  三、坚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条例》赋予了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储备粮进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学会依法行政,坚持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履行好职责。要注意加强同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企业等之间的配合,共同推进中央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加快制定《条例》配套规章,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条例》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所涉及的有关环节都作了原则性要求,其中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当前,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尽快针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业务环节制定相应配套规章:一是制定《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办法》,明确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和要求、审核机关和期限、认可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二是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完成《粮食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上报及批准后的发布实施工作,为实施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提供更加规范、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三是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的原则,参照有关国际规则,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等,规范中央储备粮在收购、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四是依据《条例》抓紧制定《特种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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