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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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