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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水平,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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