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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 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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