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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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