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
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国资厅分配[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移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上述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顺利交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中关于调整中央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规定,2003年7月1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问题专题进行了研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双方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主要职责划分
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