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六、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认真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听取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了解和掌握的有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征得有关方同意。
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无作假账;
(二)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三)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四)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应当围绕其所在单位和分管、关联的单位、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中与廉政规定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相关情况,选择其中应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审计。
八、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