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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6)赴国内企业调查及召开产品专家论证会
  就产品调查范围存在的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7月18日到7月19日,原外经贸部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为确定适当的产品调查范围问题提供了基础。此外,原外经贸部还于2002年11月18日召开了丁苯橡胶产品专家论证会,邀请部分产业专家专门对被调查产品范围内进行讨论研究。产业专家对有关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最终用户、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成立了由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产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案件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有国外生产者10户、国内进口商4户。上述公司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国家经贸委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002年4月1日和4月23日,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答卷4份,国内进口商调查答卷4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10份。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2月2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2年7月至8月,本案调查组对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上述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3年4月16日起,对上述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国家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终裁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司的邀请,调查机关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7月2日-7月26日赴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部分应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的出口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若干交易的原始资料。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3)关于俄罗斯公司申请价格承诺
  初裁公告后,俄罗斯应诉公司奥姆斯克公司和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
  收到建议书后,调查机关向国内申请人提供了价格建议书的公开文本,供其提出评论意见。6月20日国内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针对价格承诺建议书的初步评论意见,6月27日又补充提交部分材料。6月23日,调查机关召集国内申请企业开会,会上听取了申请企业对俄罗斯两家公司提出价格承诺建议的意见。
  调查机关发现陶丽亚蒂公司在调查期内只从事丁苯橡胶的加工,生产用原材料和加工后的丁苯橡胶都属于俄罗斯西布尔公司所有,所以陶丽亚蒂公司前三年并未真正向中国出口。对于调查机关发放的问卷是以陶丽亚蒂公司和西布尔公司共同的名义填报。2002年西布尔公司破产,陶丽亚蒂公司决定改变对中国贸易模式,开始对中国直接出口丁苯橡胶。此次陶丽亚蒂公司在价格承诺申请书中建议在无倾销的基础上确定参考价格,即只要陶丽亚蒂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不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就可以出口中国。
  在调查机关的进一步协调下,俄罗斯应诉公司奥姆斯克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递交了附加数量限制的价格承诺建议书。调查机关将此次提交的价格承诺建议书的公开文件转交国内申请人,国内申请人再次提出评论意见。
  经过深入考查和了解,调查机关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及其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确实较大,若签署承诺协议,剧烈波动的价格使海关将难以监管,而使承诺失去意义,反倾销目的也无法达到,因此,决定不接受上述俄罗斯企业提出的价格和数量承诺建议。
  (4)关于米其林公司请求对SBR1721产品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问题
  初裁公告后,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对来自日本瑞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瑞翁公司)的被调查产品SBR1721免于适用临时反倾销措施,理由是:SBR1721中国国内没有生产,而其一直从瑞翁公司进口该型号产品,作为重要的原料,瑞翁公司生产的SBR1721是目前唯一符合其生产质量标准的该规格产品。初裁时给瑞翁公司确定的倾销幅度使其进口困难,导致其轮胎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接到米其林公司的评论后,调查机关就国内丁苯橡胶产业是否生产SBR1721进行重点调查。经调查发现国内申请企业中齐鲁石化有少量生产,其他申请企业也都有能力生产。
  随后,调查机关和米其林公司进行了沟通,该公司在6月2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进一步说明材料,提出齐鲁石化的SBR1721产品并未投入连续工业化生产。6月24日,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评论意见,说明齐鲁石化2003年开始批量生产SBR1721,其他申请企业也具备生产SBR1721的能力,因此,SBR1721不应排除在适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
  6月23日,调查机关召集国内申请企业开会,会上听取了申请企业生产SBR1721的有关情况,建议国内申请企业和米其林公司加强联系和沟通,协助米其林公司解决其生产所需的SBR1721货源。现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调查机关决定终裁时不将进口SBR1721排除在适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
  (5)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确定各应诉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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