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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被诉方俄罗斯斯特提拉玛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奥姆斯克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日本瑞翁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日本JSR株式会社和日本驻华使馆及其代理人递交的书面评论和意见共7份,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的意见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03年7月,本案调查组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在对本案4户被核查企业的核查期间,被核查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本案调查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本案调查组全面核查了上述企业的整体情况、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有关财务和经济技术指标,对被核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终裁使用的数据是实地核查全部完成后调查机关确认的数据。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基本描述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
  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40021919
  名称: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
  英文通用名称:styrene butadiene rubber (SBR)
  产品分子式:~CH-CH2-CH2-CH=CH-CH2~
            |
            C6H5
  产品形态:固体
  产品特性:丁苯橡胶是以丁二烯和苯乙烯为主要单体通过共聚反应合成的高分子弹性体材料,质量均匀且纯净,杂质混入少。丁苯橡胶能溶于苯、甲苯、汽油、氯仿等有机溶剂。丁苯橡胶分子中的不饱和双键与硫化剂通过取代或加成反应而形成交联的网状结构,经补强剂补强后的丁苯硫化胶具有较高的物理机械性能。丁苯橡胶硫化速度慢,但硫化平坦性好,不易过硫化,具有耐老化、耐热、耐磨耗等优良性能。充油丁苯橡胶和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生产工艺与普通丁苯橡胶基本相同,在生产充油丁苯橡胶时,需要在凝聚之前加入油乳液。生产其他丁苯橡胶需适当调整聚合方法和操作条件。
  产品用途:丁苯橡胶综合性能好,是合成橡胶中产量和消耗量最大的品种,主要用于轮胎、胶管、胶带、胶鞋、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橡胶制品,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与国内产业生产的丁苯橡胶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排除问题
  1、溶聚丁苯橡胶的排除问题
  本案在调查中,日本应诉公司主张中国海关税则号40021911项下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分为两种不同的产品,即通过乳液聚合法制造的乳聚丁苯橡胶和通过溶液聚合法制造的溶聚丁苯橡胶,而溶聚丁苯橡胶不属于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应该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理由是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同,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和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不具替代性。
  调查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认为:溶聚丁苯橡胶与乳聚丁苯橡胶属于同类产品。主要理由是: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溶聚丁苯橡胶只是在聚合过程中的结构可调性稍强,大分子链存在活性端基,故可利用大分子设计原理稍加改性,使其耐寒性、耐磨性与乳聚丁苯橡胶稍有不同,但基本性能与乳聚丁苯橡胶无实质差异。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在生产工艺上基本相同,二者生产采用的主要原料均为丁二烯和苯乙烯,只是在聚合方法上,溶聚丁苯橡胶采用溶液聚合法,乳聚丁苯橡胶采用乳液聚合法,其余配料、凝聚、干燥、包装等工艺完全相同。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的用途基本相同,均主要用于轮胎、胶管、胶鞋、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橡胶制品。
  2、高苯乙烯丁苯橡胶排除问题
  在调查中,有部分国内进口商提出,日本生产的高苯乙烯丁苯橡胶在生产工艺、用途等方面与普通丁苯橡胶存在本质区别,不是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认为:高苯乙烯丁苯橡胶是丁苯橡胶中的一个系列产品,与普通丁苯橡胶无本质区别。高苯乙烯丁苯橡胶是以乳聚丁苯橡胶生产过程的中间产物胶浆为原料,与聚苯乙烯乳液掺混加工而成,生产工艺过程与乳聚丁苯橡胶基本相同,属于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我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40021919。高苯乙烯丁苯橡胶因其苯乙烯含量高达60%,产品硬度高,主要用于制作硬质鞋底和其他硬质橡胶制品。我国国内兰化公司开发的高苯乙烯橡胶工艺技术已经成熟,并已在国内建成数套小型生产装置,齐鲁石化周边地区也存在以中间产物胶浆为原料的高苯乙烯丁苯橡胶小型生产企业。高苯乙烯丁苯橡胶虽然有其产品的特殊性,但没有充分依据可以将其作为丁苯橡胶之外的独立产品品种。
  三、国内产业的范围
  2001年国内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绝大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丁苯橡胶产业。本案用于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的数据采用的是申请人的数据。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日本公司
  瑞翁株式会社(Zeon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评论中,瑞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瑞翁公司)提出在答卷中报告的六笔国内销售文件无法和国内销售材料对应是因为公司内部电脑管理系统变更所致。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瑞翁公司内部管理系统变更前后的发货单编号和发票号码进行了核对,认定瑞翁公司报告的情况属实,决定在终裁中以瑞翁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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