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瑞翁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瑞翁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部分国内销售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调查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发现该部分价格明显不能反映正常市场情况,因此在终裁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瑞翁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关于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取得股利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活动无关,因此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将股利收益从财务费用中剔除;而瑞翁公司在实地核查中没能提供有关取得利息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将取得股利及取得利息项目从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中剔除。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重新进行了审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中有两个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已经20%的数量比例,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终裁时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瑞翁公司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而瑞翁公司知道货物系对华出口,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瑞翁公司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决定在终裁中依据其销售给其国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确定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瑞翁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瑞翁公司报告的包装费用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和对华出口销售的包装费用存在差异,因此要求瑞翁公司重新提交有关包装费用的数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采纳了重新提交的国内销售的包装费用调整项目。
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中其他调整项目:其他折扣、内陆运输费用(工厂/仓库至客户)、仓储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瑞翁公司报告的包装费用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和出口中国销售的包装费用存在差异,因此要求瑞翁公司重新提交有关包装费用的数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采纳了重新提交的出口中国销售的包装费用调整项目。
关于公司报告的CIF价格,调查机关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瑞翁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构成中除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外,还包括中间商向中国进口商支付的佣金费用,同时保险费计算有误。调查机关认定CIF价格的环节费用构成应只包括成本、保险费和运输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将佣金从CIF价格构成中剔除,并重新计算了保险费。
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的调整项目:报关代理费、内陆运输费用(工厂/仓库至客户)、仓储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JSR株式会社(以下简称JSR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JSR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关于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JSR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在答卷表6-8中,公司取得的股利根据不同产品直接计入,非分摊项目,应视为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计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认为可以纳入被调查产品成本的财务费用项目,应当在性质上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而与以直接计入方式或以分摊计入方式无关。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股利收入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的认定,取得的股利项目不计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对于国内销售的其他认定,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所确定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2、出口价格
JSR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一部分通过其国内关联贸易公司日合商事进行,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JSR公司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的认定和处理方法,采用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对独立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JSR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评论中,JSR公司主张调整贸易环节项目。调查机关经进一步审查后认为,JSR公司无法证明国内销售过程和出口销售过程中交易量的差别,将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贸易环节上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认定和结论,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JSR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国内销售通过物流仓库发货,需要对这部分交易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后认为公司所报告的售前仓储费用从性质上无法认定为直接的销售费用,无法证明其分摊办法和调整的合理性,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决定,对公司调整售前仓储费用的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的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其他折扣,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出口价格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后认为公司所报告的售前仓储费用从性质上无法认定为直接的销售费用,无法证明其分摊办法和调整的合理性,因此决定在终裁中对国内销售中以及出口销售中的售前仓储费用均不做调整。
关于JSR的内陆运输的调整项目,JSR在初裁中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分摊单价有误,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内陆运输费用的重新分摊核实以后,决定在终裁中采纳重新分摊的国内运输费用单价调整出口销售中的内陆运输费用。
关于JSR公司和关联公司日合商事之间的佣金支付,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审查了JSR和关联公司日合商事之间的佣金支付比例,在终裁中依照公司报告的该佣金支付比例对JSR通过日合商事进行的关联交易予以佣金调整。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用、报关代理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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