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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重点审查了旭化成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情况,经核实,旭化成在所确定的调查期内仅向中国出口答卷表3-4中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旭化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旭化成)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旭化成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重新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价格情况,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该部分关联交易的认定,不予排除。
  调查机关对旭化成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关于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认定,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将投资业务的损益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的认定和上述处理方法。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已经超过20%的数量比例,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终裁中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旭化成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通过其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的处理方法,采用旭化成和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旭化成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旭化成在初裁后的评论中说明,公司采用费用总额与销售总数量对售前仓储费用进行分摊,并将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旭化成没有提供能够表明售前仓储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材料,所报告的售前仓储费用从性质上无法认定为直接的销售费用,无法证明其分摊办法和调整的合理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售前仓储费用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旭化成主张的国内运输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公司没有提供有关国内运输费用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国内运输费用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对于旭化成主张的国内销售信用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因旭化成没有提供能够表明售前仓储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国内销售中和出口中国销售中的售前仓储费用项目均不作调整。
  关于国内运输调整项目,因公司没有提供有关国内运输费用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国内销售中和出口中国销售中的国内运输费用项目均不作调整。
  对于旭化成主张的出口中国销售信用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韩国公司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锦湖石油)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锦湖石油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锦湖石油在初裁后的评论中说明,被调查产品成本项目中显示为负数的“其他科目代替额”为被调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的销售收入,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审查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认定锦湖石油报告的“其他科目代替额”确为相关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在计算生产成本时予以扣除。
  关于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认定,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将投资业务的损益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的认定和上述处理方法。
  锦湖石油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被调查产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除运费外)和财务费用的分摊,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其中销售费用中的运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数额计入。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最终认定,产品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各个项目的分摊应始终适用同一分摊标准,包含运费在内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统一按照销售额比例分配到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被调查产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认定,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统一按照销售额比例分配到被调查产品。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重新进行了审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中有两个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已经超过20%的数量比例,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终裁时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锦湖石油自行向中国出口及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锦湖石油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决定在终裁中采用锦湖石油自行出口的销售价格以及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锦湖石油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锦湖石油国内销售运输费用进行了审查,确认内陆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实际发生,并核对了内陆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的数额,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数据。
  锦湖石油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部分国内销售通过物流仓库发货,需要对这部分交易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后认为公司所报告的售前仓储费用从性质上无法认定为直接的销售费用,无法证明其分摊办法和调整的合理性,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决定,对公司调整售前仓储费用的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提取了若干笔国内销售交易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锦湖石油提供了部分被抽查交易中的付款证明材料,其他被抽查交易没有能够提供实际付款证明。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采纳了已经核实无误的部分交易的信用期间,决定对没有能够提供实际付款证明的被抽查交易采用可以获得的现有资料确定信用期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信用期间和信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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