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的调整项目:包装费用,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评论中,锦湖石油解释了调查期内最后一笔交易包装方式报告有误的原因。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重点审查了锦湖石油有关被调查产品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费用情况,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可信,因此在终裁中同意接受更正后的被调查产品的包装费用。
对于锦湖石油报告的出口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公司报告的数据存在错误,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采用了更正后的数据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对于锦湖石油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报告的调整金额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且报告的原材料退税金额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接受了出口退税调整主张。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出厂装卸等相关费用、港口装卸费用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提出实地核查要求,但公司对调查机关提出的核查要求附加条件,致使实地核查未能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有关内销资料的认定和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调查期内现代石化和现代综合商社以及现代商船之间的关系,再次证实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表明在调查期内现代石化对中国的部分出口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同时对中国出口的海运运输中使用了关联的船运公司。而在答卷中现代石化并未报告三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称对中国出口销售没有通过关联贸易公司,也未采用关联船运公司的运输。初裁后,公司对调查机关提出的核查要求附加条件,致使实地核查未能进行,因此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对出口价格的认定和处理结果。
俄罗斯公司
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过程中,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在报告的答卷表4-2国内销售中,补充以加工贸易形式进行的国内销售部分,并将加工贸易项下的国内销售一并作为确定斯特提拉玛克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通过审查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加工贸易合同,认为虽然加工贸易方式和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相同,加工贸易项下的国内销售并非和公司的关联公司进行,但是在加工贸易方式下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和在此基础上生产出来的被调查产品均属于原料供应商所有,斯特提拉玛克公司仅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用,在此过程中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货款的支付行为,仅仅发生加工行为和加工费用的支付行为,且内销时,以该非关联企业的名义开具销售发票,所以用作内销的加工贸易部分不能视为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国内销售而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提出的在答卷表4-2国内销售中补充加工贸易部分的主张不予接受。
鉴于委托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加工被调查产品的俄罗斯公司没有提供被调查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资料,调查机关无法合并确定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联合倾销幅度及税率,因此在终裁中就斯特提拉玛克公司非加工贸易部分单独计算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对于国内销售的其他认定,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所确定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2、出口价格
经过审查,发现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不存在关联交易,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决定在终裁中采用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和其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佣金调整项目,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及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斯特提拉玛克公司提出国内销售中确实发生佣金支付,是公司出于促进销售的目的,而和有关的贸易公司签订有关代销协议,并在合同中规定了佣金支付比例。调查机关审查了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销协议以及佣金支付证明,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在终裁中对国内销售中的佣金项目予以调整。
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斯特提拉玛克公司主张取消出口销售中分摊的广告费用,重新计算国内销售中的广告费用调整项目,理由为公司所有广告仅限于俄罗斯境内,公司并没有针对出口销售制作任何广告,尤其没有针对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制作广告。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广告费用证明文件审查后发现,公司并不能证明制作广告的目的仅限于促进国内销售,也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的支付仅使国内销售受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广告费用调整项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对国内销售中的广告费用项目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的调整项目:包装费用、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佣金调整项目,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及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斯特提拉玛克公司提出佣金支付仅在国内销售中发生,主张取消出口销售中的佣金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审查了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销协议以及佣金支付证明,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因此决定在终裁中对出口销售中没有发生的佣金项目不予调整。
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斯特提拉玛克公司主张取消出口销售中分摊的广告费用,理由为公司所有广告仅限于俄罗斯境内,公司并没有针对出口销售制作任何广告,尤其没有针对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制作广告。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广告费用证明文件审查后发现,公司并不能证明制作广告的目的仅限于促进国内销售,也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的支付仅使国内销售受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广告费用调整项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对出口销售中的广告费用项目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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