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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汇综发[2003]12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1月28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外汇局陆续收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咨询。为方便操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QFII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可根据下列材料为每个QFII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一)外汇局关于批准QFII投资额度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关于批准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批复文件;
  (三)托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托管人不得为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子账户;托管人可根据QFII的要求,对其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建立明细台账,具体记录每笔资金收付的用途。
  除人民币特殊账户外,QFII不得为开展QFII投资业务在其托管人处开立其他账户。
  三、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QFII开展投资业务期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托管费、管理费、审计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均应从人民币特殊账户内支付;QFII在境外发生的费用不允许从人民币特殊账户内支付。
  五、QFII投资额度在5000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20%(含20%);投资额度在1亿-2亿美元(含2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5%(含15%);投资额度在2-4亿美元(含4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0%(含10%);投资额度在4-8亿美元(含8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5%(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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