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三、深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等文件要求,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认真吸取已发生的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以矿井“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和杜绝违章生产、违章指挥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凡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该进行瓦斯抽放而没有抽放的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矿井,以及7月份以来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要坚持分类指导,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监察。要超前做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现象,并视其危害程度,发出停止作业、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监察指令,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按无证非法矿井论处,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关闭,并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力度,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在事故查处上存在的纵容、拖延和失之过宽的现象。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所有煤矿事故,都必须一查到底,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教育和警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近期内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安全整顿的情况;煤矿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治理情况;2002年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存在差距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督促整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