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
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02年以来全国起重机械事故频发,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2年共发生起重机械事故125起,其中,建设工程工地发生77起,占总数的61.6%。今年以来,起重机械事故仍呈高发态势,重大事故时有发生。2003年3月4日,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杭高速公路第16标段施工工地,发生1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与建设部决定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与重点
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交通、铁路、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用起重机械。
二、整治主要内容
(一)制造和安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安(拆)装资格;
(二)使用企业是否进行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三)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方案是否按规定制订、报批与实施;
(五)多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组织指挥系统是否建立与落实;
(六)防范事故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订。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起重机械生产、使用、检验的资格管理。
1、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
2、起重机械必须经有专业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装;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起重机械的操作、信号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健全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