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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1.必须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其中机械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负全责,应设置专人具体负责其中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应有专业人员对其中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2.必须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其中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保养、日常检查、技术档案、有关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吊装或施工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警戒区域,撤离无关人员和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人员,并切实加强现场维护。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
  1.多单位承包建设工程起重吊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以总承包单位为主的安全保证网络,明确各方职责,统一指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分承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严禁转包;有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的,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承担建设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依据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工况条件等,编订完整周密的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案。凡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不安全行为。
  3.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大型设备、构件等吊装施工作业的关键节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协调,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确保每一环节的施工规范、操作安全。
  (四)加强事故防范和报告工作。
  1.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并对救援预案进行演习。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事故,要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管部门职责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指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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