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应只披露实际净值表现,而不能将实际净值表现与预计净值表现联系在一起不加区分地披露。
第五条 披露过往一定阶段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时,应参照如下例表格式进行列示:
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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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 │净值增长│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收│①-③│②-④┃
┃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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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个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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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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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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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第八条。
例表中的年和月均指自然年度和月份。在计算净值增长率及净值增长率标准差时,封闭式基金采用周净值数据,开放式基金采用交易日净值数据。
在计算过去×个月的相关指标时,若倒推×个月的当日没有单位净值,则采用该日之前披露的最近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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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
标准差=/ E (Xi-X)
/ i=1
/--------------------
√ n-1
__
其中,Xi为第i周(或第i个交易日)的净值增长率或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X为增长率或收益率的均值。
第六条 在披露基金自成立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时,应参照如下例图进行列示: